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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6-19   字体: [ ]

 


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和共同愿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其作用涵盖整个国民经济,税制要素的调整和改变会对资源配置、宏观经济和收入分配产生影响。这种独特作用决定了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加强税收征管,应收尽收,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安居乐业,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国家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这就要求税收随着经济发展而保持稳定增长,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使国家财政有能力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点,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务部门应大力组织税收收入,深入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应大力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源管理,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堵塞漏洞,应收尽收,增加财政收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保证。
 
    二、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推进社会公平,促进人与人的和谐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由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个人之间、部门和单位乃至地域之间均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加之当前正值经济社会转型之际,相应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如果任其长期存在下去,将有害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面对现实存在的种种不和谐因素,我们应当加快制度创新,调整有关制度安排,理顺利益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特别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据统计,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3.24∶1,不同地区居民、不同行业员工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同程度地拉大。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扩大消费,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工具,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加强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完善对低收入者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促进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认真贯彻执行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和西部开发政策,大力发展经济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具有普遍征收,收入高者适用高税率、收入低者适用低税率的特点,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功效显著。应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居民收入情况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规范和拓宽税基,优化税率结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更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建设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
 
   三、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责无旁贷。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也要发挥自身的优势,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税务部门享有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力,必须依法征收,严格管理,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各尽所能”、平等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必须进一步转变理念,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权利,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纳税遵从度不断提高,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
 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也是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与促进。应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骗税的违法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使纳税人在平等的条件系下开展竞争,发展壮大。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清理不合理的减税、免税规定。合理的减免税可以保护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起积极的作用。但是私自减免税、越权减免税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损坏大多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经济的不公平和不和谐。
   推进依法治税,关键是要完善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机制。要深化征管改革,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实现对税收执法权的分解、上收和相互制约。要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责任追究制,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规程,加强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要搞好税收执法检查,强化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督,促进税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税收待遇。要重视和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健全税收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行政赔偿等事宜,为纳税人依法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制度,确保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强化税服务是税收法治的体现。新征管法规定了大量涉及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对税收服务工作明确提出了法律上的依据和要求。保护纳税人权益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新征管法最具时代特色的一个显著特点。这就要求我们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尊重纳税人地位的主体性,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突出税收工作的服务性。
    优化纳税服务,就是要不断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拓宽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包括宣传咨询、申报纳税、法律救济等内容的纳税服务体系,完善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搞好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税事项“一站式”服务。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快税收信息共享,电子申报、电子缴税、网上咨询的建设步伐继续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申报方式, 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确保纳税服务优质、高效、周到、快捷, 进一步密切征纳关系。
  和谐社会是税收工作应长期追求的价值目标。要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努力使税收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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