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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6-19   字体: [ ]

 


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一、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对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三、有下列税收处罚行为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一)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行为;
   (三)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六)税务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为;
   (七)税务执法人员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已有行为;
   (八)税法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行为。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提出,也可以当面陈诉等方式口头提出。
    五、税务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决定,并制作行政决定书。
    六、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通化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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